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以及依据美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须向美国报告下列信息: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的收入,离岸账户,资产,公司利益,以及与外国人、公司或信托机构进行的交易。违反该义务者可能面临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利息和监禁。
“美国人”需要报告哪些境外收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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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
违反报告义务者面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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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收入全球收入包括: 纳税人(收入超过申报纳税的阈值者)须就其任何来源的收入进行报税和纳税。 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收入超过报告阈值,那么即使不存在到期税款,此人仍须填写报税单。报告阈值定得很低:2015年,适用于夫妻联合报税、夫妻二人均满65岁的已婚纳税人的最高阈值为23,100美元。 美国国税局不会因为纳税人不报税而无法评估此人的应缴税额。如果美国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存在应申报的收入但此人拒绝报税,则美国国税局将为此人创建一份“最差情景”报税单以替代此人本该填报的税单,这份替代税单将假设此人可能获得的最高收入数(扣除少量支出、税收抵免或豁免)。 (所得税申报表、1040表格、1041表格、1120表格或1065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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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海外银行和金融账户申报——FBAR)纳税人须每年申报所有外国金融账户(个人纳税人使用附表二中的1040表格《利息与一般股息》),无论这些账户内的资产价值为何。 “金融账户”包括普通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以及证券、经纪人账户、共同基金、商品期货或期权、具现金价值的保单和年金以及外国退休计划。 纳税人应申报其持有的法定所有权、受益权(例如信托账户)、通过代理获得的间接利息或与此类账户有关的签字权限,即使是代他人持有这些资金,仍须报告前述信息。 如在任何年度内的任何时间点所有外国金融账户内的总金额超过10,000美元,就须填写FBAR(114表格《海外银行和金融账户申报》)以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申报这些账户内的最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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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美国公民、居民及非居民外国人如与其身为美国纳税人的配偶联合报税,须申报其外国金融账户及金融资产(总资产价值超过适用的阈值即50,000美元时)。 “金融资产”包括前述“金融账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等)以及为投资而持有的未反映在账户上的其他资产(非用于贸易或经营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外国公司发行的股份、证券或债券,境外合伙权益,对信托或外国房产的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外国保险或年金合同,期权、金融衍生工具或与外国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协议。 (8938表格《特定国外金融资产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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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权益与交易对境外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纳税人须申报其对这些企业的各种权益,这些企业参与的交易,相关财产转让,以及此人享有的境外合伙权益的收购、处置和变更情况。 (8865表格《美国人关于某些境外合伙企业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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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拥有的外国公司美国人如担任存在美资持股情况的外国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则须申报该公司的各种信息,包括股权、收入及资产负债表。美资持股可以是直接、间接或推定持有股份。 (5471表格《美国人关于某些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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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拥有的“美国公司”为防止关联方交易的定价用于逃税目的,要求外资控股达25%的美国公司及在美国营业的外国公司每年申报其与关联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前述25%的持股可以是直接、间接或推定股权。这些公司须申报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包括库存销售、财产、租金、专利使用费、佣金、服务费、保费,以及为换取金钱之外的东西而实施的交易或未收取足额对价的交易。 (5472表格《外资持股达25%的美国公司或在美国从事商贸的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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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司的出资美国人须申报向外国公司的资产转让和现金转账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美国人在12个月内对外国公司超过100,000美元的现金出资或使其对外国公司持股比例达10%的现金出资,以及与相关公司之间的转让交易(税收规定此类交易的损益无需计税)。 (926表格《美国出让人向外国公司资产转让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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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收入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指在同一税务年度里,75%以上的收入来自被动所得(租金、专利使用费、股息、利息等),或在同一税务年度里,平均50%以上的资产会产生或用来产生被动所得的外国公司。如PFIC向美国股东派发股息或PFIC的美国股东出售其对PFIC持有的权益,则该PFIC适用特别税收规定,其美国股东须申报从该PFIC获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 (8621表格《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持股人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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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外国实体的收入美国人须申报其持股的不视为独立于所有人的外国实体(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股权和收入情况。 (8858表格《美国人关于非独立外国实体的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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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交易纳税人须申报涉及外国信托的交易,包括信托的设立、资产转让、贷款及收取股息的情况。 (3520表格《境外信托及赠与年度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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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委托人信托每年申报信息拥有任何外国信托资产的美国人(信托委托人对信托保有控制权)须确保该信托每年向美国国税局进行申报。 (3520-A 表格《美国人享有信托资产所有权的外国信托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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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赠与和遗赠纳税人须申报价值超过100,000美元的来自外国人的赠与和遗赠(即按遗嘱被分配之物),房产,以及来自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关联人的高额赠与。 (3520 表格《与外国信托之间的交易及外国赠与收取信息年度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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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信息,主要是为了防止逃税偷税的违法行为。接受源自外国的赠与和遗赠,往国外账户里存钱,都不会导致纳税人承担更多税费。相反地,纳税人如不提供前述信息将可能被处以高额罚金,甚至可能被判监禁。
税收法规内容复杂且修订频繁,它们的应用情况视个案而定。我们不就本文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本文与你具体情况的相关性做任何保证。本文内容不能取代专业的法律建议。请在采取可能影响你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前咨询有资质的税务顾问。